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的说明: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在我国最早由1977 年的全国肝癌防治研究协作会议拟定。而后20 余年在全国各地广泛使用,对我国的肝癌防治研究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科技进步、经验的积累,亦发现其中的许多不足之处,虽曾有几次局部修改,但缺乏更广泛的论证。期间国际抗癌联盟(UICC )亦曾发布原发性肝癌的TNM 分期标准。在日本、欧美等国亦有各自的肝癌分期标准。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考虑到UICC 的标准需在取得病理检查后方能作出判断,而我国肝癌病例能做手术切除或病理检查的不多,参照世界各国结合肝功能情况一并考虑的临床分期方案,拟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诊断和分期标准。1999 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提出后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近两年来征求了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2001 年9 月在广州召开的第八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现介绍如下。诊断标准:
1 . AFP>400 μgL ,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能触及肿大、坚硬及有大结节状肿块的肝脏或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2 . AEP<40μgL ,能排除奸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有两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或有两种肝癌标志物(DCP 、GGT II 、AFU及CA19一9 等)阳性及一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3 .有肝癌的临床表现并有肯定的肝外转移病灶(包括肉眼可见的血性腹水或在其中发现癌细胞)并能排除转移性肝癌者。
肝腹水患者的专业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