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治性抑郁症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更严格的标准是:首先要符合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一般是标准,如ICD-10、CCMD3、DSM-IV等。等等。,而网上常用的各种抑郁测试量表只能作为参考,没有诊断意义。)。
其次,应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抑郁药无效或效果甚微。这里有三个要点:1)服用不同种类的抗抑郁药后。在这里,不同类型指的是具有不同化学结构和不同作用机制的抗抑郁药。如果氟西汀无效,帕罗西汀仍然无效,就不能认为是难治性抑郁症,因为氟西汀和帕罗西汀都是SSRIs抗抑郁药,治疗抑郁症的作用机制是一样的。2)要求足够。如果氟西汀20mg一天无效,不能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判断难治性抑郁症的依据,必须使用治疗剂量上限(一般使用说明书推荐的剂量,必要时测量血药浓度)。3)需要充分的治疗。即每种药物的应用时间要足够长,一般需要6周以上。
以上几点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为是难治性抑郁症。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
一位患者每天服用一片氟西汀,一个月后无效,但观察两周仍无效。此时,虽然治疗6周的疗程是满意的,但由于剂量还没有达到上限,需要继续增加氟西汀的剂量。如果三粒药,观察两周仍无效,可认为氟西汀对患者无效。这样,我们花了8周时间才知道氟西汀对这个病人无效。接下来,我们转而使用米氮平,经过足够的疗程后仍然无效,因此我们可以确定患者为难治性抑郁症。
只有两种药物被用来确认难治性抑郁症的诊断。然而,在临床实践中,很多患者的治疗并没有那么简单。治疗不规范会导致各种情况,干扰我们的判断。但只要把握住要点,判断起来并不太难。
按照本文提到的标准,真正难治性抑郁症患者只占抑郁症患者的10%-20%。很多认为自己是难治性抑郁症的患者,其实只是治疗不规律。比如很多患者说用过各种抗抑郁药,对他都无效。但仔细询问后发现,他使用的每一种药物都不规范,要么疗程不足,要么剂量不足。其实只要增加他使用的某一种药物的剂量,疗程就足够了,就有可能。这种情况不是难治性抑郁症。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点,才能认为是难治性抑郁症。我们总结如下:
符合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废话,如果不是抑郁症该怎么说)。
至少两种不同化学结构或不同作用机制的抗抑郁药经过足够疗程的治疗后,无效或作用甚微(废话,是否不用多说)。
所以,了解了之后,只要记住要点“至少2种不同的抗抑郁药,并充分治疗”。其他的都是大家都知道的废话,但作为一个严谨的概念,它们是不可或缺的,容易被忽视。比如有一些所谓的“难治性抑郁症”,检查诊断后发现其他疾病引起的抑郁症根本不是真正的抑郁症。
在线咨询
无需注册 10分钟回答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