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至少包括四个评价标准,分别是患者自身的痛苦程度、患者的社会功能损害程度、对他人造成的痛苦和烦扰程度、现实检验能力是否存在损害。
患者的主观痛苦。精神病人的主观疼痛程度因年龄和疾病而异。与成年人相比,年轻患者的主观疼痛程度往往与其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完全一致。比如有些人会因为个人成长经历较少的痛苦事件,痛苦经历的参考标准也较少,不仅可能会有“少年不知愁滋味”的倾向,还会缺乏强烈的痛苦经历,或者可能会因为“少见多怪”而产生过强的痛苦经历。儿童青少年患社交恐惧症或强迫症等与生活环境无明显冲突的疾病时,其主观疼痛程度轻于成人患者。当然,主观疼痛强烈到让患者自杀或伤害身体,这自然是疾病足够严重的表现,是一种值得高度重视、需要立即治疗的现象。
第二是社会功能损害的严重程度。社会功能损害程度不仅涉及患者患病时的年龄和疾病,还涉及患者患病前的功能水平及其与群体尤其是同龄人的差距。由于不同年龄的患者有不同的主要心理发展任务,如果患者患病,其社会功能损害应根据疾病对其主要心理发展任务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而不是用单一标准来衡量。一些始于儿童、青少年和青年的精神障碍,虽然症状不严重,但由于患者缺乏自知之明,无法预见严重后果,也是严重疾病的标准之一。精神疾病对患者社会功能造成的损害,不仅可以通过纵向社会功能变化的程度来体现,还可以通过横向比较,即与生活在同一社会环境中的大多数同龄人的平均水平的差距来体现。
第三患病后给他人造成的痛苦和麻烦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给他人带来的痛苦和烦恼程度,本质上与上述的主观痛苦程度和社会功能受损程度有关,但也与病后他人对患者的看法和态度有关。别人的关心越多,病人的病带来的痛苦和烦恼就越大。无论是哪种精神障碍,患者肯定会让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感受到相应的痛苦和烦恼。一方面,患者亲属会遭受患者的异常行为和情绪反应。另一方面,患者异常言行也会给患者亲属带来痛苦、烦恼和尴尬,甚至在因患者异常言行引发法律纠纷时产生恐慌,以至于亲属往往处于一种焦虑和恐慌之中,不知道患者下一刻会有哪些异常行为,应该如何应对。如果精神障碍患者不仅主观痛苦体验强烈,社会功能受损,给亲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烦恼,而且在社会环境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和恶性刺激,也是严重精神疾病的征兆。
第四自知力的丧失和现实测试能力的损害。现实测试能力受损的迹象是丧失洞察力和精神症状,如幻觉和妄想。精神障碍患者与其他躯体疾病患者的本质区别之一是对疾病状态的认知和态度。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对自身疾病或异常情况缺乏客观、理性、实际的认识,缺乏相应的求医热情。在很多精神障碍患者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怕医”的典型态度和行为。这种现象在精神病学领域被称为“洞察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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