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被害妄想患者中,规则意识的淡薄也构成了妄想形成的心理基础。他们在产生杀人妄想后,往往不会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积极“保护”自己或“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对法律和正义的不信任大多源于自身违法行为不受惩罚的经历,他们向他人推销自己,不受限制地传播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例如,如果你问病人为什么他们可以容忍这些迫害者的罪行而不受惩罚?很多患者会解释自己之前做了一些违反规则甚至法律的“坏事”,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自己却逃脱了惩罚,甚至从未被发现。他们认为迫害者迫害他们,要么是因为他们太隐蔽而不被发现,要么是因为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认为执法者和迫害者是一伙的,或者和迫害者是一伙的。尤其是那些以某种方式向执法部门举报过自己被迫害的事情,比如报警,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或回应的人,很容易相信执法者与迫害者同流合污,或者原本就是一丘之貉。也有一些患者解释说,他们之所以得不到正义的阳光,是因为他们过去做过的一些“坏事”逐渐被人知晓和传播,从自身的“德行丧失”开始,再到“不义无助”,从而造成了目前“墙被所有人推着走”的困境。还有患者解释说,自己当初做了“不义之举”,今天却要承受“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无奈和“以己之道还治人之身”的报复性惩罚。以上患者的推理判断,其实反映出患者在认知层面的规则意识较弱。
通过以上对被害妄想产生和发展过程的理解和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被害妄想对患者本人、患者家属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或危害。就患者而言,他们承受着各种各样的痛苦,包括随时被迫害的生命,以及与相应的警惕、警惕和预防行动相关的痛苦和紧张恐惧。很明显,他们是“活得像岁月”和“死得像受惊的小鸟”,他们活得像受惊的小鸟,毫无素质可言。他们可能会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可能会采取过度的行动伤害他人。对于患者家属来说,一方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患者的担忧,有着同样的痛苦,但更多的时候,他们感受到了患者妄想症导致的家庭成员人际关系的矛盾,比如主张迁就患者妄想症的,主张去医院治疗的。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家庭成员,甚至亲友,都可能卷入到难以说服患者纠正自己“无事生非”的妄想的痛苦和冲突中。而且,患者与他人因妄想发生尖锐冲突后,家属要警惕法律纠纷,需要对对方做大量的解释和鼓励。就社会环境而言,被害妄想患者也构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他们不仅可能因在被害妄想支配下对迫害者进行激烈的“反击”和报复而造成悲剧,还可能因无法承受精神痛苦而自杀,甚至发展为延伸自杀,这也上演了一场人间悲剧。
正是被害妄想对患者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所以识别、发现和处理被害妄想一直是精神科医生的工作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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